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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民事執行和解制度是我國訴訟法鄰域的一個重要成果,是具有中國特色的。它為解決現如今困擾司法執行難所導致的案了事不了的問題提供了新思路。通過這一制度,當事人雙方可以通過以意思自治的原則為前提達成協議,從而實現利益平衡。不僅緩沖了執行沖突,也節約了司法資源。但是現如今我國對執行和解協議的研究還比較薄弱,司法解釋與立法之間存在矛盾。這使得這一制度在司法實踐中并未被廣泛利用。 除引言外本文共分為三章。第一章是對民事執行和解協議的概述,從概念入手介紹民事執行和解制度的基本特征。將民事執行和解制度與其他相似的概念進行區分。第二章是分析我國民事執行和解制度的現狀和出現的一些問題,問題從立法方面和司法方面來闡釋。在立法方面有立法不完善,司法方面有司法混亂、當事人不誠信等諸多原因。第三章是對民事執行和解制度中的一些問題,在立法、執法兩方面提出自己的一些淺見。通過對達成和解協議、履行期的約定,進行一些限制。增加司法審查程序來保護債權人的利益。 關鍵詞:執行和解 意思自治 制度完善
目錄 摘要 Abstract 1 緒論-1 1.1 引言-1 2 民事執行和解概述-2 2.1民事執行和解制度的概念及特征-2 2.1.1民事執行和解制度的概念-2 2.1.2民事執行和解制度的特征-2 2.2民事執行和解制度和其他類似制度的區別-2 2.2.1執行和解和民事合同-3 2.2.2執行和解與訴訟和解-3 3 人民調解制度在我國的歷史演變-4 3.1 我國民事執行和解協議制度在立法方面存在的問題-4 3.1.1執行和解協議履行期限沒有限制-4 3.1.2對執行和解協議變更過的次數沒有限制-4 3.1.3司法審查制度的缺失-4 3.2 我國民事執行和解制度在司法實踐中存在的問題-5 3.3原因分析-5 3.3.1立法方面的原因-5 3.3.2司法實踐存在的原因-5 3.3.3當事人的原因-5 4 完善我國民事執行和解制度的建議-6 4.1 立法方面-6 4.1.1當事人意思自治原則和法院適當引導原則-6 4.1.2要合理的規定民事執行和解協議的履行期限-6 4.1.3要合理的規定民事執行和解協議變更的次數-6 4.1.4建立司法和解審查制度-7 4.2司法方面-7 4.2.1要明確禁止法院執行人員干涉和解-7 4.2.2預防執行和解變成法院調解-7 結論-8 參考文獻-9 致謝-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