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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在我國民訴法中民事訴訟的調解制度一直都占據著相對較為重要的法律地位。即可以緩解民間矛盾、增進社區穩定、處理各類糾紛等各方面重要作用。調解制度被“東方經驗”,在法律中起到很大的作用,但如今社會法制化不斷發展,社會上不斷出現了對于民事訴訟調解制度的新的挑戰,如今民事訴訟中惡意調解現象不斷發生,逐漸構成了對法院的靜態和造成國家相關司法資源的嚴重浪費。本文著重于分析惡意調解的相關概念及如何形成的原因,并認為可以從法律與道德兩層面對于惡意調解行為進行規避與管制,從而使得法律更加完善。
關鍵詞: 惡意調解;法律;道德
目錄 摘要 Abstract 1緒論-1 2惡意調解概述-2 2.1惡意調解概念-2 2.2惡意調解特征-2 2.2.1主要集中于財產案件-2 2.2.2當事人間具有合謀性和非對抗性-3 2.2.3具有侵害第三人利益的目的性-3 2.3惡意調解的危害-3 2.3.1背離立法原意-3 2.3.2誠信缺失更加嚴重-4 2.3.3破壞法院的權威,影響審判的效率-4 3惡意調解形成的原因-5 3.1誠信的缺失-5 3.2調解制度的內在缺陷-5 3.3法官的因數-5 3.4惡意調解懲治機制的缺失-6 4惡意調解的規制-7 4.1從道德層面進行規制-7 4.2從法律層面進行規制-7 4.2.1惡意訴訟法的訴訟法規制-7 4.2.2惡意調解的民法規制-7 4.2.3惡意調解的刑法規制-8 結論-9 參考文獻-10 致謝-11 |